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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3-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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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山西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山西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局公布的《山西省国税系统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简称:“三个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和总局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山西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归口管理,由省局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采购中心主管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总局授权部分项目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以及《山西省国税系统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二)市、县(市、区)国税局及其直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级国税局都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局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全省系统、省局机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省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项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四)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省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五)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批件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市局负责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实施项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批件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省局规定的其它职责。
  市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职责由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省局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起草政府采购合同等。
  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九条 省局成立政府采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应当实行专岗专人配置,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市、县国税局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省局和各市局必须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各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参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
  第十一条 山西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山西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通过总局与省局两层架构组织实施,各市级国税局主要以省局授权的方式组织实施,县级以下国税部门一般无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省局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四)省局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山西省国税系统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省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年度的《省局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五条 全国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年度国税系统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全省国税系统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省局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省局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址:/swcg)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二)省局的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信息通过文件方式下达。
  第十六条 授权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三个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或省国税局采购中心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授权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后)方式进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 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省国税系统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市国税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内部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市局、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当自接到省局下达的预算批复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省局采购中心。
  第六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下级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当报上级备案: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批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总局或省局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需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局审批:
  (一)需省局审批的授权采购项目;
  (二)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省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全省国税系统采购人的备案或审批管理权限进行授权。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现行办法由采购人负责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评审专家的产生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聘请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本条 (一)款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所属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山西省国税系统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一)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省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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