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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修订]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5
实施时间: 2008-7-1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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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现修订下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省局机关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省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省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省局设立省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中心工作的省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管理处、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
  省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由局长办公会确定立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事项,主要审议:
  (一)采购方式;
  (二)采购原则;
  (三)采购代理机构;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委组成人员;
  (五)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资格初审组人员、采购工作组人员、资格初审后的合格投标人审议;
  (六)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处职责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三)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采购中心职责
  (一)负责省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汇总、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统计报表。
  (三)制定省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组织初审进入省局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办理总局授权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有关报批报备事宜。
  (五)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监督合同的起草及合同款项的支付工作。
  (六)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采购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七)办理省局机关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
  (八)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九)负责协调和办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十一)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省局政府采购重大事项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二)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机关服务中心职责
  (一)编制采购计划;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和建议。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
  (三)组织项目验收。
  (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和监督合同执行。
  (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办理实物登记、入库、调拔、维修。
  (六)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负责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
  (三)采购项目登记入账。
  (四)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室职责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项目预算与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和建议。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
  (三)组织项目验收。
  (四)负责办理项目售后服务等事项。
  (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六)其它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税务部门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省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四)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六)其它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组的职责
  采购工作组成员由采购中心、项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工作组会议由采购中心负责召集,采购工作组负责讨论研究项目《招标文件》、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及建议。
  (三)提出入围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投标人
  的产生办法。
  (四)提出投标人资格初审组组成人员。
  (五)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
  议。
  (六)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
  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七)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
  议。
  (八)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采购工作组会议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采购初审组的职责
  采购初审组成员由采购中心、项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初审组会议由采购中心负责召集,采购初审组负责按照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与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初审。具体职责是:
  (一)讨论研究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资质。
  (二)对合格的项目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所需实际投标人数额,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不合格的项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四)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采购初审组初审结果和意见记入《采购初审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其中专家4人,项目使用部门1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时,其中专家5人,项目使用部门和采购中心各1人。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具体人选,由采购工作组提出建议,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排序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时,其中专家2人,项目使用部门1人;谈判小组成员为5人时,其中专家4人,项目使用部门1人。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询价小组成员为3人时,其中专家2人,项目使用部门1人;询价小组成员为5人时,其中专家4人,项目使用部门1人。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询价文件。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和采购中心均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进入程序
  省局机关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的采购项目,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或为系统集中采购汇总采购计划的部门(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汇总部门),提交业务需求、采购需求(附办公会议纪要);信息化项目还应提供《立项通知书》并组织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制定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然后提交相关部门(办公室、财务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落实项目采购经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并经采购中心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程序
  (一)委托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采购工作组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
  (二)委托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工作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省局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采购工作组根据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结果通知书,或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采购工作组拟订合同草案。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五)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提交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交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经分管局领导签字。
  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供业务需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经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由信息中心出具《立项通知书》后,提交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技术部门提交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应审核签字。
  (三)汇总后的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由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牵头分别与财务管理处、办公室、采购中心落实项目预算、资金、采购计划后提交采购中心,进入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业务需求、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业务需求、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对内商务部分由采购中心负责,业务需求部分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技术部分由技术部门负责。对外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办理。
  (二)各有关部门对业务需求、商务条款和技术问题如有异议,应提交采购工作组讨论,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可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采购工作组在研究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原则时提出具体建议,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办法产生。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采购工作组应提出人选范围,提交省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产生,但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备国家税务总局(10日内报备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省局机关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条件和标准
  省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省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条件和标准的适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采购工作组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省局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按照总局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程序
  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负责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资格初审组或中介机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监察室代表参加监督,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采购工作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采购工作组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工作。
  (五)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六)采购工作组拟订合同草案。
  (七)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八)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程序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的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等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组织从经资格初审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采购工作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采购工作组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采购工作组组织发标、开标。
  (五)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六)采购工作组拟订合同草案。
  (七)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八)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采购工作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售后服务、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出邀请函及谈判文件。
  (五)谈判。谈判小组分别与每一个邀请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六)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谈判结果排出预成交供应商顺序,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发成交通知书,拟订合同草案。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八)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九)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程序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询价小组制定询价文件,明确询价程序、询价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售后服务、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被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出邀请函及询价文件。
  (五)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和询价结果排出预成交供应商顺序,(一般情况下在满足询价文件条件的基础上,以最低总报价格进行依次排序)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成交通知书,拟订合同草案。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七)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八)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售后服务、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出邀请函及谈判文件。
  (五)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六)谈判结果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成交。
  (七)在发出成交通知书5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拟订合同草案。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九)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采购中心负责与受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需省局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具体人选的,由采购工作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四)采购工作组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结果、谈判结果、询价结果,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五)采购工作组负责拟订合同草案。
  (六)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订合同。
  (七)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以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的确定程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执行或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由负责签订采购合同的部门受理,依据合同规定和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项目验收报告,办理付款手续。办公室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合同付款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付款等。
  办理付款时,需要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由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牵头报送有关部门审核签字。
  办理合同第一次付款时,应提供局领导批准同意办理签订合同的签报或会议纪要;办理最终付款时,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单,或对基层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技术部门配合,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询问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中心或组织有关部门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质疑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中心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涉及商务问题的,由采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技术问题的,由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报局领导、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需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采购中心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意见,采购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督主体
  (一)总局是省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局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
  财务管理处、采购中心、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监察室、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
  财务管理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
  采购中心作为省局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办公室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资金监督。
  机关服务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验收监督。
  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九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
  第四十条 监督方式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监督。
  (二)财务管理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
  (三)采购中心通过日常管理,监督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业务和技术需求文档、立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专家聘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方法(程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合同草案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合同内容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等。
  (四)办公室通过编制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支付资金,监督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机关服务中心或集中采购汇总部门通过办理采购货物的验收、售后服务、资产入库等进行质量使用监督。
  (六)监察室代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参加或列席采购工作组会议,获得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资料、采购方式,发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对象确定的文件资料,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采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及采购质疑中涉及参与采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各部门根据职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合理使用经费,遵纪守法、规范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有关采购商务条款、业务需求、技术指标等制定失误,或违反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四十一条 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
  采购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十二条 控告与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行为
  参加省局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单独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不正当接触。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七)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省局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或采购部门提出,采购中心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 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
  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办函[2003]79号)同时废止。在本《规程》发布之日已经在采购程序中运行的项目,凡能够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的,要按照本《规程》规定施行;凡按照本《规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确实有困难的,可按照原有规定将项目实施完成,具体问题由采购中心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局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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