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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5-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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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30号)转发给你们。除省局直属局“行管办1”管户外,各地在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时,应按不含厦门的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258元(月人均2022元)。
  希知照。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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