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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4]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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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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