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5]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
实施时间: 2005-6-2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闽政办[2000]91号和闽科协[2001]16号文,参照执行的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共有16家。(详见附件)
  二、对转制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可由企业选择从转制之日起计算或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选择后不得再变更),均据实计算到满7年为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 苏财税[2011]7号 2011/4/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 浙国税所[2006] 2005/6/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 皖国税发[2002] 2002/5/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沪财法[2005]75 2004/1/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 晋财法[2003]61 2003/11/1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湘地税发[1999] 1999/1/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 陕劳社发[2001] 2001/9/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 鄂地税发[2000] 0001/1/1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 苏科机发[2022] 2022/8/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共天津 津财税政[2010] 20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