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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6]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4
实施时间: 2006-9-4
法规类型: 烟叶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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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现就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规定之前,我省明确如下:
  一、省烟草拍卖行仅收取拍卖佣金,拍卖烟叶的成交款由买受人直接付给拍卖委托方的,由买受人按照成交价格(不含拍卖佣金和税费)计征烟叶税,并向省烟草拍卖行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主管地税机关也可委托省烟草拍卖行代征烟叶税。
  二、省烟草拍卖行直接收购罚没烟叶再拍卖的,由省烟草拍卖行按照实际支付的收购金额计征烟叶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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