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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8]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1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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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省管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的要求,我们编制了福建省2007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3、4,以下简称《省收费目录》),现与《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一并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年限、执收主体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省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是经法律、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等有权机关批准,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的征收范围、标准、年限、执收主体等,应分别按照《省收费目录》中相应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管理方式按《省收费目录》中规定的管理方式执行。各收费执收主体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
  三、为了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和防止收费项目管理级次的混乱,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授权省级有权机关核定的30个部门的8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附件3《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对照表》中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依据执行。
  四、省有权机关原批准的14个部门的28项已归并到中央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批准、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文件依据,已在归并的中央相应收费项目中加以注明(见附件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项目归并到中央项目一览表》)),其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到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的管理方式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取消原省设立的保安人员培训费等25项培训收费项目及“实践生”报名考务费、“实践生”技能考试收费、成人中专报名考务费、考试用品代办费、培训费5项收费子项目(详见附件2的附注)。
  六、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省收费项目》为准,凡未列入《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省收费项目》,以及不符合上述所列文件依据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收费标准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8年l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全省性及省属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督促各收费执收主体在醒目地点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出示收费许可证,详细解答被收费对象的提问和群众咨询,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07年全省性及省属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3.《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对照表》
  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项目归并到中央项目一览表》
相关附件:
附件1-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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