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资源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建筑用砂或其他未列举石[岩]减半征收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4]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30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第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开采建筑用砂或其他未列举石(岩)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减半征收资源税”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建筑用 舟地税函[2007] 2007/7/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5] 2006/1/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 舟地税发[2005] 2005/6/1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 20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