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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入库、核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计发[2003]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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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税款入库、税款核算和税款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税款缴库的管理,严禁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款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和缴库的程序、期限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不得拖延税款入库的时间,不得将税款转移到另外的地方入库,不得截留、挪用税款。各地应对2003年以来的税款缴库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属违规设立的税款过渡账户一律取消,存储的税款及产生的利息立即缴入国库,并对开户期间的征收凭证与入库凭证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凡有异地、境外税款缴纳情况的,须报省局计会处后方可办理。
  二、强化减免税款的核算和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执行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和减税、免税的数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即申报中应注明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经减免后本期实际应缴税额。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人员,收到纳税人报来的包含减免税内容的纳税申报表后,应在“税款分户台账”中对减免税情况单独开设账页进行分户核算,即在“实现”栏登记“应征数”,在“征收”栏登记“减免数”,本期应缴纳的税款仍在原账页中登记。征收人员登记完“税款征收台账”后,应将包括减免税内容的纳税申报表,报本单位税收会计人员(包含减免税内容的纳税申报表较多时,应编制应征(减免)原始凭证汇总单)。各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统计部门和会计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税收会计统计制度,对减免税情况进行会计、统计核算。省局要求各地对近几年执行减税、免税政策情况及减免税的核算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属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属税务机关内部凭证传递问题,应健全凭证传递制度,规范传递手续;属今年以来发生的减免税,未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一律补充登记入账。
  三、严格税收票证使用、作废、结报缴销的管理,防止压票压款情况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人员)征收或代征税款时,必须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税收票证,填用作废的税收票证要完整保存,及时上交。严格执行票款结报、缴销制度,严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对于可以直接征收现金的税收票证,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必须对未填用的票证进行清点,防止压票压款情况的发生;税务所(含征收分局)向计会科(股)缴销可以直接征收现金的税收票证时,计会科(股)管票人员必须认真对征收凭证、解缴凭证(用于汇解的缴款书的报查联)和入库凭证(用于汇解的缴款书的回执联)的征收汇解时间及金额逐一进行核对;对作废的税收票证,在缴销环节要认真清点。对于手工填写的税收票证要认真审核填写质量。各地应结合日常的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对征收人员、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结存的税收票证进行一次清查,对已领取但一个月未缴回或超过一个月用量的税票,应立即收回。
  四、严格税收会计、统计原始凭证传递手续,确保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时,收到或产生的可以证明税款应征、欠缴、征收(含委托代征和代扣代收)、解缴、入库、提退等业务发生的凭证或资料都是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原始凭证传递制度,确保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复议等环节,收到或产生的税收会计统计原始凭证全部、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统计核算人员或核算部门。各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统计部门、会计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统计制度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质量,确保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
  各市(地)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税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各地要将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专题上报省局。省局将对上述几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以推动各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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