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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公开承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3]16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9
实施时间: 2003-9-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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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部门行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9月15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许月刚同志在接受山西黄河电视台记者采访时,代表全省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全省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做出了公开承诺。省局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公开承诺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现将细化后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公开承诺》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办税服务公开承诺的认识,高度重视承诺落实工作,把办税服务公开承诺及其落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税务部门公开承诺,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权力、保障纳税权益的重要内容,是“树立行业新内,优化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领导要深刻认识到,省局的公开承诺,不仅是我们面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作出的郑重宣言,而且是各级国税部门公正执法、优化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行动准则。各级国税部门要把公开承诺及其落实摆上当前税收工作的重要日程,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广泛动员,认真学习和领会许月刚局长代表全省国税部门公开承诺的内容和精神,开展一次“局长承诺了,我该怎么办”大讨论,写出心得体会。在此基础上,抓紧部署,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要实行“一把手”承诺制、责任制,领导带头,形成“一人承诺、人人践诺”的好局面。省局要求,各地、市、县(市、区)国税部门“一把手”要根据当地政府行风评议工作安排,尽快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其他领导要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共同负责,下大力气,把办税服务公开承诺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三、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把落实公开承诺的重点放在基层,加强承诺的宣传,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的窗口单位,要把承诺的落实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在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大厅等位置,以墙报、版面、横幅、宣传单、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将公开承诺的内容,全面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以职能性服务为基础,以权益性服务为重点,以程序性服务为保障,以效率性服务为突破,全面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和作风,从纳税人满意的事情做起,从纳税人不满意的事情改起,提升办税业务水平、服务水平。
  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拓展办税服务承诺,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限。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省局公开承诺,进一步结合工作实际,对承诺进行具体化、细化。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省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能压短办税时限的一律压短,能简化程序的一律简化,能下放权限的一律下放,能取消的一律取消。各地市国税局要对本级审批权限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总局、省局规定由本级审批的之外,能下放到县局、主管税务机关的一律要下放,不得揽权不放、影响办税效率。各级国税机关对本级承诺取消、下放的审批权限和简化的办税程序,要认真整理,上报省局备案。
  五、把落实公开承诺作为优化纳税服务、开展行风评议的重要举措,建立日常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纠正存在的问题。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都要设置行风评议征求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听取对履行承诺的意见。意见箱要设在显著的位置,要由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情况。监督电话要做到24小时运行畅通,有人接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的税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严肃认真的查处,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查处的结果,一方面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另一方面要逐级上报省局。
  六、加强对办税服务公开承诺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反馈,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公开承诺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不落实承诺的人和违反承诺的事,一查到底。
  各地市国税部门要将本级细化后的承诺以及落实省局承诺的情况,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11月份,省局行风评议领导组将专门组织人员对各地市局落实公开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有不认真落实省局承诺、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现基层单位、税务人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税难办”现象的,不严格执行公开承诺内容和办税时限的,要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修订)》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究。
  对发现税务人员违反“十五不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税务干部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公开承诺
  一、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决不擅自多征、少征国家税款。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预缴税款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在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缴税期限期满之日前,违背纳税人的意愿,提前强行预缴税款;不分摊税款,不摊派征收;不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收取过头税。
  二、凡是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各级国税部门要完整、准确、及时地贯彻执行好国家增值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手续资料齐全的纳税人,从优、从快落实优惠;对不符合政策条件、资料手续不全的纳税人,决不滥行优惠。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应带着感情,加大落实力度。在办税服务厅内普遍建立“再就业办税绿色通道”,坚持特事待办、急事急办,进一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使其尽快享受上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并经审核材料齐全、合同期限、人员比例等均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即来即办,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税费减免手续,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延不办。
  三、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国税局决定: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局审批的事项外,其它审批事项一律下放。
  1、取消审批项目2个,即:
  (1)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的审批;
  (2)城市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和城市商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的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11项。
  (1)其中所得税9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国税机关。即:①不跨地市城市信用社地市级中心社管理费提取、城市商业银行管理费提取的审批;②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递延资产年度摊销费用20万元以上、城市商业银行年度摊销50万元以上的审批;③农村信用社向基层提取购建办公用房的费用的审批;④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中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随后5年内平均摊到应纳税所得中的审批;⑤邮政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含改良、装潢支出)50万元以上的审核;⑥合并(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交换)价款中,除合并(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审核;⑦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审核确认;⑧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的审核确认;⑨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分期在税前扣除的审核。
  (2)增值税2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国税机关。即:①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须再经过地市级国税局审批,直接由县级国税局审批。②对福利企业、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的减免税资格,省局只进行初次审批,后续审批与年审下放到县级国税局审批。
  3、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限。
  (1)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不需进行身份证真伪验证和实地调查,只要符合规定,从速给予办理,由国家规定的30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2)办理发票领购事宜。纳税人初次领购,办理时限不超过3日;以后领购不超过初次审批的限量、限次的,不经过任何审批程序,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购买,即时即办。
  (3)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属工业企业的,取消实地调查程序,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认定手续;属商贸企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全部认定手续。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同时,办理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相关审批手续。
  (4)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国家规定的20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县(市、区)局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地市局审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省局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
  (5)简化福利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减免(退)审批手续。省国税局只对其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不再履行发文手续。
  (6)对采用现金付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进行实地核查或协查。
  (7)办理出口退税。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有退税指标的情况下,由国家规定的30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以内办完退税手续。对地市所属外(工)贸企业申请退税的,企业不必直接向省局报送,一律向所在的地市国税局报送即可;地市(太原市除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局。
  (8)办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审核、审批。纳税人上报资料齐全、准确,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国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层层上报省局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县(市、区)局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地市局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省局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
  (9)实施税务检查。凡依照稽查程序实施的税务检查,除发票协查、专项、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的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在两年内免予税务检查。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经注册税务师签字签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开展税务检查的参考依据,除必要的延伸检查外,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问题,受托的税务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对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律规定的60日压缩到40日以内做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的,由90日压缩到70日以内。
  4、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成本。对增值税申报纳税,实行“一窗式”管理服务。积极推行网上、软盘、IC卡、电话、邮寄等多种方便快捷的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税。
  各级国税部门要将内设科(股)涉及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业务,延伸到办税服务厅“一站式”解决。简化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办法,对个体“双定户”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办法。落实首问责任制,为纳税人无偿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咨询辅导。
  四、办税做到“八公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公开处罚标准,公开违反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五、从严治队税务人员要着装整齐,礼貌待人。严格执行“十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以及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以及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房;不准拖欠公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以及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组;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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