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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3]2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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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饮食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
  三、对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六、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已经征收的上述减免税款,可从优惠期满后缴纳的税款中抵扣。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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