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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1]8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0
实施时间: 200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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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文件中第十四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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