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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3]3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8
实施时间: 2003-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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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销往省内其它地市和外省的卷烟的所有牌号、规格上报省局,由省局与专销地国税局协调联系采集卷烟相关信息。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对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上报的卷烟信息进行审核,并于卷烟信息采集期期末的次月15日前将第5号令第10条、第11条中所列各表上报省局。
  三、上报省局各表的要求比照第5号令第12条要求执行,且以EXCEL格式(路径:FTP/CENTRE/流转税)和纸质文件上报。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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