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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综[2002]15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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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请示”收悉。依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有关规定,考虑到地税系统代征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票据种类不一的问题,为了减轻基层征收人员工作量,规范票据管理,强化收费基金征收,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对地税系统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林业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四项基金收费统一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附后)。该票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仍按我厅晋财综字[1998]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祥(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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