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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预[2002]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4
实施时间: 2002-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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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5号)规定,晋财预[2002]5号文件附件所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有省与中央各分享50%。相应地,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现予明确,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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