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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2]9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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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改革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50—80元。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调整后的起征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起征点调整后,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多征或少征税款。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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