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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1997]1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2-24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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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政策中明确的一些税前扣除项目无具体扣除比例或金额,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第18号政府令)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安排残疾入就业”和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为每一残疾指标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向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平均工资数计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企业向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企业年营业(销售)额的万分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但按比例计算超过一万元的,只能按一万元限额扣除。工商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企业应交纳会员费的数额。会员自愿多缴会费或赞助商务活动的经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投保的财产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调整保险费率的规定,原黔地税一字(1995)第05号文关于“纳税人投保的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价洛,流动资产按投保金额的2‰计算扣除”的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纳税人投保财产综合险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价值,流动资产按投保金额最高费率8‰内按保险凭证据实扣除;投保财产基本险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价值,流动资产按投保金额在最高费率5‰内按保险凭证据实扣除。机动车辆仍按每辆年保险额保险凭证据实扣除。
  四、关于企业职工养老金如何列支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关于职工离退休人员工资应在企业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扣除的规定,企业实行保险或社会统筹(劳动部门、主管部门等统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金,应计入“劳动保险费”。对已提取但未上交或未使用完的部分,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仍留在“劳动保险费”中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未提取职工养老金的,在支付职工离退休费的同时,直接计入“劳动保险费”,不再在“营业外支出”中扣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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