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3]24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国税局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1、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时,同时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承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随同其他资料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台帐》(见附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符合文件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已收取的工本费,税务部门应予以退还。
  3、对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厦国税发[2002] 2002/11/2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粤财综[2008]11 2008/8/8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 黔国税发[2009] 2009/4/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甘政办发[2013] 2013/6/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 津国税征[2002] 2002/11/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浙财综字[2005] 2005/11/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 京国税发[2003] 2003/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京国税函[2002] 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