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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贵州省债转股企业“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有关申报审批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黔监[2005]5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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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我省债转股企业“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工作,支持企业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税〔2002〕3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债转股企业2004年-2008年期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有关申报审批操作程序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退税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金额审核确认。
  申请享受“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债转股原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有关资料,报经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审核确认上一年度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名单及退税金额。债转股原企业申请享受2004年度“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有关申报资料应于2005年10月15日日前报送。
  二、债转股原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下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债转股原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申请报告。报告应载明已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应退税款的依据和计算过程等情况;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原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
  (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
  (四)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七)债转股新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八)债转股新公司缴纳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原始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九)债转股原企业据债转股新公司缴税情况填制的“企业所得税退付申请书”(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改填);
  (十)企业填制的“年度债转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退库政策申请表”;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三、税款退付申报程序。
  债转股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在贵阳市的,由债转股原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退税;债转股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在贵阳市以外的,债转股原企业向相应的市(地、州)财政局申报,经其审核后出具正式报告转报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四、税款退付审核批复。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税〔2005〕29号、财预〔2002〕322号等文件规定,以及批复确认的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金额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对合符规定的退税申报,制发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贵州省财政厅、相关市(地、州)财政局、国库部门各一份。
  五、开具“收入退还书”。依据退税批复文件和债转股新企业企业所得税缴库的预算级次,纳税地在贵阳市的由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地在贵阳市以外的由相关市(地、州)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
  六、办理税款退库。债转股新企业纳税地国库部门依据退税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有关国库部门应认真审核,及时按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并在税款退库后七日内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退给退库签发机关。
  七、债转股原企业获得的“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必须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八、税款退付审核审批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请“先征后退”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企业应将该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款全部缴纳入库,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款已缴纳入库签注证明意见;
  (二)企业申请“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企业所缴税款预算级次涉及市地级、县区级的,应由相应的市地级、县区级财政机关签注是否同意退税的意见;
  (三)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部门对债转股原企业的退税申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退税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依据是否充分;
  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齐备;
  3、申报退付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确实缴库。
  (四)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库部门应共同作好对帐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五)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要求,每年将组织对退税工作情况和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截留挪用、虚报骗税等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略)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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