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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所[2000]30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0
实施时间: 2000-1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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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法律法规,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做好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特别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抓紧落实。要调配工作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宣传辅导,制定切实可行具体措施,提高汇算清缴和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主管领导要对工作的部署、进度等情况监督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同时,要注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汇算清缴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各项审批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科研院所转制减免税、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生产和使用环保设备减免税等,困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法检查,严格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各基层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已经取消的减免税政策或减免税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恢复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逾期仍未办理手续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是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财务管理工作上充实人员,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两则”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等。企业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帐、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处理财产损失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四、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分布情况。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部署。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工作总结及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工作总结及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是汇算清缴和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到报表数据真实,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的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分析指标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级、评比办法》(国税函[1994]460号)和市局有关要求办理。
  各基层局要在2001年5月10日前将汇总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总结报告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2.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于2001年2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部门。不能按时报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到4月底前报送。各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的汇总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于2001年5月10日前报市地税局。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及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附件: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等文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资产增值或损失的处理问题
  办法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损益调整,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资产增值(损失)情况确认审批表》和资产评估资料等,确认实现的所得或损失,并复印一份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接受资产的一方凭《企业资产增值(损失)情况确认审批表》,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对接受资产的一方按原账面价值进行有关资产成本的纳税调整。
  二、关于增值税税额税前扣除问题
  办法第十条“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其进项税额和存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缴纳增值税的,其核定的增值税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税额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三、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0年底以前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四、关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和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或修理支出,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区分改良支出和修理支出,其中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费用,按照租赁有效期与改良工程有效期孰短的原则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问题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符合查实征税条件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
  六、关于基本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七、关于差旅费包干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在包干标准内发生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未实行上述包干办法,或者已经实行上述包干办法但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发生的费用须凭合法票据税前扣除。
  八、关于劳动保护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劳动厅、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备》(辽劳安字[1990[79号]规定发生的劳保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劳保服装按年人均150元、防暑降温费按年人均180元以内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九、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财产损失是指企业的财产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由于损耗和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以及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使企业财产遭到毁坏和损失。
  (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经批准允许税前扣除:
  1.流动资产,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非经营用、在建工程、融资租凭的固定资产等;
  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递延资产及其他财产,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费及其他长期摊费用。
  (三)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3.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报废)明细表和流动资产损失(报废)明细表及其他资产损失(报废)明细表。
  4.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等。
  (四)纳税人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财产损失额超过20万元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纳税人年度处理应收账款,其损失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国有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
  (五)《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沈地税所[1996]200号)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十、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所称的的工会经费,是指按准予计入计税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
  十一、关于“税控系统”购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分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成本中列支,并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辽财预字[2000]60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十三、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动用工资储备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时,需要动用工资储备基金的,应首先用1997年底以前结余的工资发放。不足部分或者1997年底以前没有结余工资,需要动用1998年以后结余工资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在实际发放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
  十四、关于提取产品质量管理奖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33号)规定:“获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可按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提取的上述两项奖金额可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雇用临时工,应取得劳动部门用工手续,其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而招用的临时工,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十六、关于废止几项政策规定问题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关于印发企业所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74号)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1995]341号)第六条、《转发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5号)的补充意见、《转发沈阳市扩大物资配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408号)的补充意见相应废止。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纳税人,其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税前扣除。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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