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将于 2010年4月2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010”,证券简称为“吉林0901”、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证券代码为“109011”,证券简称为“青岛0901”、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012”,证券简称为“湖北0901”、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证券代码为“109013”,证券简称为“青海0901”。
  上述债券是2009年4月发行的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1.82%,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2元。
  二、本所从4月15日起至4月23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4月2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4月23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4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 鲁财库[2014]19 2014/6/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 沪财库[2012]46 2012/8/13
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 财库[2009]117号 2009/8/24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6/22
关于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三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6/23
关于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三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10/23
关于支付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二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1/14
关于支付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1/8
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云南省政府债 财库[2009]57号 2009/5/5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加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 辽财债管[2015] 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