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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0]5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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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关注常驻代表机构纳税申报期限、征税方式、经费支出额涵盖内容以及减免税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和要求,积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办法》的管理新规定,切实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二、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征免营业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判定。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于2010年6月30日前对代表机构征税方式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办法》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一律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确定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2010年1月1日起,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确定收入申报纳税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中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本文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核定利润率计算收入并缴纳本年第一季度营业税的,其差额部分可在本年第二季度纳税期限内补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3月11日 粤地税发[2010]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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