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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2]5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0
实施时间: 2002-5-1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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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意见》(大地税发[2002]50号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规定和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整治的目的、范围和重点本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目的是,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秩序,对各类集贸市场的承租、承包、独立经营的企业及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的税务登记、建帐建制、纳税申报、定额管理、发票使用、委托代征等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
  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种类型的集贸市场,包括:综合性的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如生产资料市场、装饰装修市场、房地产市场、各类中介市场等。
  整治的重点是:
  1、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税务登记率;
  2、建帐建制,强化征管基础;
  3、规范纳税申报、定额管理、发票使用和代征税款等征管行为,整顿集贸市场征管秩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我市各类集贸市场内的个体业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及其所办的门市部、销售点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集贸市场中所有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工商管理机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机关实行以表代证管理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工商管理机关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内四区由登记管理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其他县市区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对没有营业执照,工商机关执行建卡、建表方式管理的纳税人,由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实行“以表代证管理”。
  (二)加强账簿和发票管理,强化征管基础。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具体建帐要求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依法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因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暂不能建帐的个体业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不建帐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帐,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存登记簿等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各基层局要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个体户、私营企业提供代理建帐服务,从而推动建帐工作的开展。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开具、使用发票。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管理和监控,强化以票管税,制定和完善发票的稽核和监控办法,通过对纳税人发票和应税收入的交叉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纳税检查和调整定额等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私营企业和实行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各基层局应将纳税申报作为划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不得以核定征收代替纳税申报。依法确定私营企业和实行查帐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期、申报地点,告知纳税人。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及时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违反税法规定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规范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各基层局应依法对纳税人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税额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对建帐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实行查帐征收;对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0]21号文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各基层局应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进一步增强定期定额征收的科学性、公开性、公正性。对以前定额进行一次全面、准确的测算,对定额不合理,税负明显偏低的坚决进行调整,使定期定额征收与查账征收的税负基本相等。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核定户,应积极与国税机关联系,做好地税有关税种的核定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任意确定定额,对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核定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定定额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完善委托代征手续,规范代征行为。各基层局对尚未完善委托代征手续的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及时补办委托代征手续,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其权利和责任,要求其依法代征税款。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对业户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代征税款,同时向纳税人开具法定完税凭证;未开具法定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拒付税款。
  市场主办单位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同时,要加强对自身应纳税款的管理,不得将代征税款和自身应缴纳的税款混淆,或将业户应缴纳的税款“包干”缴纳。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偷税、漏税问题。各基层局要结合《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8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业户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各基层局应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和重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地进行集贸市场的税收检查,以稽查促管理。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企业偷、逃税大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以点带面,全面整治。
  1、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是:
  〈1〉、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3〉、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4〉、表面上以柜台零售经营为主,实际从事批发经营,或承揽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个体私营业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现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3、检查要求:
  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自查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纳税业户自查日期:5月15日至5月31日;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基层局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罚。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
  〈3〉、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市内各基层局要确定12个大型专业(或者综合性)市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大型集贸市场列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对各种形式和方式承租、承包经营和管理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逐一实施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4〉、通过对集贸市场开展的专项检查,各基层局要严格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等经营者,进行全面的清理,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推进建账工作,并继续坚持查账征收的原则。
  三、整治的方法和步骤本次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分为税务机关全面调查摸底,通告整治内容、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和重点抽查,总结整改。
  自5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为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摸底调查阶段;自6月1日起至7月末止为整治和检查阶段,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8月份为总结整改和市局重点抽查阶段。
  四、整治工作要求(一)、严格执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各基层局在本次专项整治和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执法,对违反纳税申报、设置帐簿、取得和使用发票规定,和未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调整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84号文件)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标准而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以及偷税、抗税等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和交叉管户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26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的纳税人,可不再重复清理。
  各基层局要严肃执法,带头遵法、守法。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只纠正不教育、不处罚,或者处罚的标准不统一。对各种违法行为要有统一的处罚标准,对依法应予处罚的最低罚款额不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下限的不能低于50元;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上限,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二)、搞好政策宣传,加强部门协调,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基层局应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和政策规定,讲解有关税收政策,争取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办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基层局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工商、国税、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助,互通信息和资料,协调行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动,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应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齐抓共管、克服困难,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深入了解各种类型市场的特点,对所管的不同类型、不同地点的市场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收入水平、客流量、顾客的消费能力、消费爱好等特点,分行业、分商品大类进行摸底调查,分别测算业户的经营收入水平、毛利率、纯利率,做到情况熟、数据准,“心中有数”,为促进建帐、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管理正规的市场,合理配备税务干部,实行专业化管理;对于小型集贸市场、临时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巡回征管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此外,要完善协税、护税组织,发展积极分子,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和市场的情况,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四)、认真整改,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8月末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市局稽查处和征管处。专项检查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将总结和报表报送到稽查处,有关的检查统计报表另行通知。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情况、开展的时间和步骤、整治(检查)的结果(包括:所管市场的基本情况、税款征收情况、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情况、建帐、建制情况、税款核定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求情况准确、全面,数字完整、真实,文字简洁,按时上报。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略)
     2、《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3、《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4、《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2: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doc    
附件4: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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