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计发[2001]1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1-12-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9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全省地税系统计会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将欠税底数弄清,分别归类,为下一步税收会计核算和清理欠税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在转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历次清理欠税中已发现欠税但未作财务处理或因工作衔接原因造成多记、少记欠税和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欠税的核算反映,凡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转账结束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清理前,各地要充分利用近年来欠税调查的有关资料,有管户人员对欠税情况逐步进行认真核实,对于以前漏记的欠税,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脱困无望难以清回的欠税,一定要如实反映在帐外“待清理呆账税金”;如果确是属于关停、空缺、政策性呆账,要抓紧履行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转帐。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 京国税函[2001] 2001/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 冀地税函[2001] 2001/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 川国税函[2001] 2001/3/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等有 浙地税发[2001] 2001/12/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 内国税计函[200 2001/12/1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 冀地税发[2001] 2001/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 冀地税函[2001] 2001/1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 鲁国税发[2001] 2001/1/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 湘地税发[2001] 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