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教育劳务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地税税一发[2001]3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8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教育劳务收入征免营业税的请示》(阳地税流发[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84]60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阳政办[1997]64号)批准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为山西财经大学、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及省会计函授学校举办大、中专学历教育,同时也受 市财政局委托举办短期教育培训,如电算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会计职称考前培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该会计函授学校提供的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提供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或非学历教育劳务,即举办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培训班,应按有关税目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京国税函[2005] 2003/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 粤地税发[2000] 2000/3/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鲁地税函[2001] 2001/6/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 鲁地税函[2001] 2001/3/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 深地税发[2006] 2006/12/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 鲁地税函[2005] 2005/12/2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 穗地税发[2003] 2003/7/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 2000/10/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 闽地税发[2007] 2007/1/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地方铁路局跨网运输业务征收 鲁地税函[2006] 200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