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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1]6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10-10
实施时间: 2001-10-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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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捐赠或转赠资金、票据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接受捐赠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具体票样附后)。
  捐赠票据的负责制、领用、核销等管理,应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号)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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