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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1]1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7
实施时间: 2001-9-27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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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示内容
  农业税收公示内容主要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具体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纳税户农业税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纳税户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的种养植(殖)面积、应税产量(或评产产量)、应纳税额、抵扣农业税额;实行“按亩(株)计征”办法的地方要公示亩(株)计征标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还必须公示纳税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
  二、公示方式
  农业税收由基层征收机关进行公示。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本着简便、快捷、明了的原则,可采取制作公示公告、广播公告或张榜公布等形式,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将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告诉农民。
  三、公示时间
  农业税收公示时间可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到来之前或征收机关组织征收前进行,减免税额应在核定减免指标、落实减免款之前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时间由县一级征收机关确定。
  四、要求
  农业税收公示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农业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群众监督,严禁费搭税车、税费混征,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公示制度,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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