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煤办字[1996]第203号
发文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文时间: 1996-5-22
实施时间: 1996-5-22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煤办字[1994]468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综字[96]15号)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具有义务性、保障性和互助性,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坚持“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营,银行设立专户,财务进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三资企业外籍员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
  第八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缴存。
  第九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实行全额预算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运营、核算和专项使用。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同级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单独核算,依法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季、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政策性存款专户,由同级财务部门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统一与银行结算。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之日起,职工个人五年内不准动用。五年后,经批准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职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费用;
  (三)支付超过职工家庭消费合理负担部分的房租。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第十六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七条 职工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住房公积金随本人工资关系一并转入新工作单位,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批准,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职工自行离职或被开除,只退还个人交纳部分的公积金本息余额,单位资助部分作为本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煤炭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5/1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2000]12 2000/6/13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15]78号 2015/6/8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启用住房公积金密码的 2012/11/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编委办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 浙建金监[2012] 2012/3/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津公积金中心发 2016/5/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 赣财综[2007]61 0001/1/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3/5/1
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 建金[2015]94号 2015/6/28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号 201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