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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1]5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8
实施时间: 2001-4-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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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使他们了解掌握《通告》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政策。
  二、各局要在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对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进行二次专项检查,确保国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局要将检查结果,于5月31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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