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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1]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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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施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除《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应按《通知》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我省按《通知》第二条规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市级分行(支行)、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三、根据本《通知》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后,成员企业若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条件,需要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仍应以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税额,不足抵免的部分,经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另由江激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进行抵免。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送交“证明”后,对该项目尚未抵免的部分不再在本企业以后年度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应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当年没有新增所得额,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应结转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进行抵免,而不得并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进行抵免。
  四、根据《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证券公司、辽宁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在省内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汇激企业和所属全部成员企业位于同一省辖市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研究决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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