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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外[2000]20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8
实施时间: 2000-12-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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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不发市内五个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二○○○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算工作,做到帐帐、帐物、帐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2001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
  附:二○○○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剥离富余人员支付补偿费的列支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组、改制、内部人员调整等原因剥离富余人员,企业向被剥离人员一次性支付的补偿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以分期摊销。
  二、关于企业促销活动费的列支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促销活动费,仍按沈国税外字(1999)149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方可列支成本费用。对实行销售全部包干的企业,包干费可以按不超过销售额5%的范围内掌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列支有关成本费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接受实物捐赠金额较大的,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负担过重,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可以按不超过五年期限平均计入应税所得额,属于接受货币捐赠的,一律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四、关于企业坏帐核销的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坏帐核销的管理仍按沈国税外字(1999)149号文件规定执行,但除国家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外,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款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摊销。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摊总机构(总公司)管理费用及有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分摊总机构(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如果企业能提供有关的分摊管理费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且分摊标准(比例)合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列支有关成本费用。除管理费用以外,分摊的其它费用,如市场调查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必须凭合法的凭据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六、关于应缴国家各项补贴的列支问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应缴国家各项补贴,由原规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10%提取调整为按每人每月30元上缴财政部门,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各项补贴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对企业只提取未按规定上缴,年终应调整应税所得额。如以后年度补缴,不准冲减当年利润。
  七、关于企业几项保险费的提取及列支问题根据财外字(1999)735号文件规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各项保险费,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不高于26.5%的标准提取(其中:养老保险23.5%,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不高于1%),在管理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提取不高于1%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提取的上述各项保险费,必须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对只提取没有按规定上缴的,企业年终应调整应税所得额。
  八、关于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提取及列支问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选择两种方法执行,第一种方法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按沈税外字(1995)366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二种方法,按规定项目如实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已经选择不能随意改变。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设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在成本费用列支。
  九、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列支问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执行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39.93%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存储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按上年度中方月平均工资6%的存储率提取(企业负担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但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0%。2000年度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多捉住房基金、应进行帐务调整。企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存储,对只提取未按规定存储的企业,年终应调整应税所得额。
  十、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的税务管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获得的利润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许进行弥补亏损。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它企业及单位分摊的水、电等费用的列支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它企业及单位,共同承租房屋及场地,由出租方统一交纳的水、电等费用,然后再按各承租方实际用量分摊。外商投资企业从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应凭合法的收据,方可列支有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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