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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调[2000]14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8
实施时间: 2000-8-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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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28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顿市场秩序营造文明环境”活动的通知》(辽委办传发〔2000〕35号)以及辽宁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通知》(辽政传[2000]10号)的要求,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真正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针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揭露沈阳市和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存在的严重问题所作的指示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进行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创造条件。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1、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统一的要求;
  2、各地对《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各地对自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纠正情况;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定率征收的问题;
  4、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生产性企业的认定、折旧办法、减免税的执行情况等;
  7、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8、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9、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10、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11、税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等执法活动,是否明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12、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3、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2、各级税务机关是否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相关配套制度;
  3、各级领导是否带头学法、用法,建立严格的学法制度;
  4、是否坚持培训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5、对已离开税务行政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及时收回;
  6、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7、有无收“人情税”、“关系税”情况,具体处理情况;
  8、对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滥施处罚的税务执法人员和违法违纪的执法行为是否严肃处理;
  9、是否存在乱执法、乱罚款、乱收费的问题,具体处理情况;
  10、基层分局、税务所文明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少于40%。各地检查后,省局将组成若干个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方法是: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的文书、卷宗;
  (四)对与税收执法检查有关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抽查和暗访税务机关日常执法情况,走访纳税人,召开纳税人座谈会。
  四、时间安排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为自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处理各地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几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组织领导为了搞好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对税收执法检查实行统一领导,省局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局长郑树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局副局长刘立达同志担任,成员由调研处、流转税一处、流转税二处、所得税处、征管处、稽查分局、计会处、监察室负责同志组成。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研处,负责日常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机构,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市税务机关应在10月15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一并报送。
  八、总结评比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好的、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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