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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0]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7
实施时间: 2000-7-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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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办对我省9个市国税机关中央税收征管等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调查工作已经结束。从这次检查和调查结果看,虽然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但也暴露出一些市在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落实税收工作“十六字”方针,执行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和会计法规及财经纪律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税收工作秩序,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提高,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会滋长不廉政行为的产生,给国税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此次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局已在专门会议上作出通报批评,建议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现再次重申有关意见如下:
  一、对财监办和审计特派办检查出的问题,被查市要在规定期限内认真纠正并逐个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同时建议市局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以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其他单位也要对照所列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省局将于8月份对各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抽查,对抽查出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使税收工作在制度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健康运行。各地必须严格依照税法和征管范围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移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制度的要求,严密核算和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帐税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和少报欠税。2000年5—8月份开展的全省税收会计、统计、票证检查,各市必须按本通知规定逐项检查,保证不走过场。已经检查过的单位,要查遗补漏,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于未按政策制度执行,疏于管理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从2000年9月起,再发生违规行为,则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认真清理检查税款过渡帐户和“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各市要对结合近期开展的税收会计、统计、票证检查,对所属征收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税款过渡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只保留市局稽查局和县区(级)征收单位、设立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其它税款过渡帐户一律撤销,任何征收单位不准保留,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和“过渡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并计收利息。对税收征管中发生的个别纳税人持其他企业支票缴税的,可存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单设帐页单独汇总缴库。对于通过“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占压、挪用、截留税款以及办理退税的或因税款过渡帐户应撤未撤出现占压、挪用税款问题的,市局必须追究征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款缴库制度。各项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对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除稽查税款外,一律填开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不准改变现行的税款缴库方式,使用支票缴纳税款,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为由占压税款。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计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管理责任。要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税务稽查收入和其他正常税款要分别设帐页记帐。收取纳税人缴税支票后,必须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不准使用“税收缴款书”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做为完税凭证。
  4、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通过“税务稽查收入”专户收取的结案前预收款项,按预缴税款处理,及时划转入库,无需等结案后划转入库。“税务稽查收入”专户款项只能‘进“不能”出“,既不能用转帐支票往外划转,也不能将各项收入退库退到该专户中。
  四、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级次,杜绝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严格执行中央、省制定的税款入库级次,保证中央、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特别是对中央参资、参股的企业所得税及中央四部门的增值税25%部分,要确保缴入中央库和省库。错入级次的必须坚决纠正,任何地方都不得为了地方利益或为调节税收收入需要而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中央、省级税款。一经发现,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提取范围,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
  1、从2000年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省财政监察员办事处、省国税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审批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停止自批自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任何不经批准擅自退库的,属于违规行为的,都要坚决纠正。所有代征税款手续费都要退到税务机关经费帐户,纳入会计核算,统一支出、统一管理。
  2、代征税款手续费提取的上报审批,各市要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对确属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手续费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审批、退付。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各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切实负责。对虚报、多报代征税款或代征单位没有履行代征义务的,坚决不能上报审批提取代征手续费,而要一经发现,坚决停止对该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审批。
  3、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严格管理。首先应按规定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人),其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实物和作招待费用以及购置交通工具,更不能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六、加大对税收征收入库和退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的检查的力度,建立健全对税款报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1、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税款解缴制度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使其落到实处。县级局会计和票证人员的职责就是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所属单位发生损失、积压、挪用税款等问题会计及票证人员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县级局会计和票证人员必须加强对完税证使用单位票证填开、使用、结报、入库全过程的监督辅导,坚持每月对结报的税票填写及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审核,对有问题单位及时通报。每年定期对持票人进行检查。
  2、要按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处理。市局至少每半年对所属单位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县级税务机关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省局也将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县级局总数的20%。市局税收会计、票证人员每年应调审各单位的原始凭证,并着重对票证填写、使用、结报及税款报解入库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市要将抽查、检查、调审情况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备案,以便省局抽查。
  3、省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如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截留中央、省级税款,利用“税款过渡帐户”和“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以及税款私存、转移税款行为以及税款报解入库不及时等问题,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还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大对欠税企业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辽国税〔1999〕9号),严格执行对欠税企业加收滞纳金制度,解决欠税企业“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思想,以压缩陈欠并防止发生新欠。
  八、严格各项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税务系统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分级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扩大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道德保证人员工资和业务工作运转的需要,并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认真研究勤俭节约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坚决停止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严禁接受与执行公务可能有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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