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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流[2000]9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6
实施时间: 2000-6-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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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国税一[2000]5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我市今年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市局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推行工作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加大推行力度。按照市局下达的推行计划和范围,认真做好选户、审批、发行和发售工作,完成本单位推行工作目标。
  二、凡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含新办企业)、批零兼营且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商业企业,年底前要纳入系统管理。
  三、要加强对新办临时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的管理和检查,要严格限量限额供票。同时要加强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的管理,重申: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单位在具体推行工作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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