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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辽宁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0]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8
实施时间: 2000-2-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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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税中山分局、沙河口分局、甘井子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06号)精神,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将中国外运辽宁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户企业(名单附后)1999-2000年由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向其主管国税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大连市国税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大国税发[1997]25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204号)的规定,按期向主管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对未按期申报和报送财务报表的,主管国税局有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反馈单的,主管国税局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就地征税。
  三、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1998年(含1998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用成员企业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其亏损弥补审核审批按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59号)规定执行。
  四、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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