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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16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0
实施时间: 2004-7-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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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和《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规定,从严管理,加强监控。
  二、省局将在7月下旬开展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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