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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工总[2005]5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8
实施时间: 2005-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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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的计提、拨缴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及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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