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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大连市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0]1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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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分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6号)和《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要求。各主管国税局要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主管国税局要组织各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点主要是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主管国税局要将各城市商业银行自查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在2000年5月底前将报告报送市国税局。
  二、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备案和主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有关呆账(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租赁费及修理费、奖金等主要财务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在决算分配中,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收益。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界定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的产权归属,并按规定设置城镇集体资本金,专户核算、反映这部分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在年终决算分配中,城镇集体资本金要按规定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分得的利润(权益)可在盈余公积下设置二级科目专户进行反映。城镇集体资本金分得的利润(权益),主要用于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时的资金来源也可作为补充城市商业银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严禁将这部分收益挪作他用。
  四、落实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业务问题:
  1.关于固定资产购建问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有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凡未经市国税局批准的,自2000年起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在市商业银行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2.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
  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账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3.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4.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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