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进行冲减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2]13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4
实施时间: 2002-3-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纳营业税冲减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包括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即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冲减年度:原则上2000年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1-2005年内平均冲减,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
  三、冲减总额:冲减金额以2000年底基数为准。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底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确定。
  四、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冲减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时,应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冲减2000年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地市局审核后,按地市统一于5月底前报省局审批。纳税人逾期不申请的,税务部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工农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略)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等三家金融机构 鲁地税函[2001] 2001/12/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 晋国税函[2002] 2002/9/2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 冀地税函[2001] 2001/11/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 鲁地税函[2010] 2010/6/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2000年底前逾期 鲁国税函[2002] 2002/9/2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 湘地税函[2004] 2004/7/2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3]50 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 内地税字[2001] 2001/8/30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财预[2007]91 200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