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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进行冲减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2]13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4
实施时间: 2002-3-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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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纳营业税冲减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包括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即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冲减年度:原则上2000年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1-2005年内平均冲减,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
  三、冲减总额:冲减金额以2000年底基数为准。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底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确定。
  四、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冲减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时,应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冲减2000年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地市局审核后,按地市统一于5月底前报省局审批。纳税人逾期不申请的,税务部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工农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略)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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