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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2]1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3
实施时间: 2002-3-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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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2]30号)精神,现就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数据范围
  2001年度的调查范围除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00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晋国税流发[2001]16号)中明确的报送数据范围执行外,各地还要将所辖地区的商贸企业纳入调查范围。选择此类型企业时应兼顾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各地选择调查商贸企业的户数可按管户多少控制在100—200户之间。
  本通知所称商贸企业,系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调查表内容
  企业代码中的自定义代码的填制要求为,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自定义代码第一位填“1”;属于商贸企业的第二位填“1”。填表时各地要注意因会计制度改革和消费税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相关指标填表说明的变化。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在填写企业表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时应注意有关填报口径。烟、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填写货物劳务表时,需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前后的烟酒产品区别开来,选择不同的货物劳务代码。
  三、时间进度安排
  各地于2002午6月15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2002年6月下旬进行全省税收资料调查汇审。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各地除通过访问广域网上的税收资料调查专用信箱(路径为:省局\local\流转税处\税收资料调查)获取相关信息外,还可以通过访问全国税收资料工作专用网页了解调查工作动态信息,登录的途径是登录http://www.mof.gov.cn进入财政部主页,选择进入“工作信息下载”一“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一“全国税收资料工作网”页面,在用户名和口令栏内输入“ssdc”后进入税收调查工作主页。对于在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仍可发邮件到财政部设立的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信箱ssdc@mof.gov.cntsms@mof.gov.cn进行联系。
  五、其他事项:
  税收调查工作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布置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基础工作,各地应继续将税收调查工作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考核范围,制定附合本地实际的考核评比办法,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除以上明确的事项外,对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00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晋国税流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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