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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收取燃油附加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27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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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209号)的通知,从2005年11月15日起我市出租汽车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为规范收取燃油附加的发票开具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属临时措施,而且广东省地税局明年准备统印全省地税发票,因此在过渡期内,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由我局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做好发票供应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发票领购用量的估计,避免造成浪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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