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2-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我省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以上意见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我省范围内的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
  三、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供电企业,预征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确认后的《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于收到当月逐级汇总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 津国税退[2003] 2003/6/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京国税发[2006] 2006/9/8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 2018/4/9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的 济国税发[2011] 2012/4/2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免征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 琼国税函[2001] 2001/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 京国税发[2006] 2006/1/27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报送补充 财驻粤监[2006] 2006/12/2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0] 2000/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 2000/1/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青国税函[2004] 20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