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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5
实施时间: 2004-1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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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6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19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中山市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6月份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附件: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销售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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