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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司免征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4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9
实施时间: 2005-8-2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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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利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免征2005年度地方所得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关于利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地方所得税的问题,鉴于该企业是1988年设立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6,7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为增强企业股东投资信心,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佛山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同意免征其2005年度地方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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