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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稽[2000]3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6
实施时间: 2000-7-26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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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举报案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无需在查补税款、罚款全部入库后兑现,被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一笔奖励一笔。
  三、被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及处罚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2000年7月2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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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浙地税稽[2000] 2000/8/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7] 2007/1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 国税函[2000]41 2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