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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2000]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25
实施时间: 2000-2-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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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凡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准收费的,立即停止向使用者收费,应停不停的,以乱收费查处。
  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情况于3月20日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抄送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按文件规定,对我市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对乱收费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经审查,确需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由市物价、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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