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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2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3
实施时间: 2000-4-13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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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利息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努力完成总局下达的收入任务,现要求各局根据“利息税报告表”有关资料按期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式样附后,季度报表为本季累计数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月份报表为当月数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上报),每月上报时,只填写扣缴税额和扣缴人次,“季(月)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附送收入分析报告写明税款增减原因等。
  2000年4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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