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3
实施时间: 2000-3-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对无法鉴别国籍的储户,可按照现行处理办法执行,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本系统内能确认身份的储户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多扣的税款应退还储户,对已入库的多缴税款可用本月应纳税款进行抵扣,同时将确认身份的储户列表(附证明材料)随同“报告表”在次月7日内一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此应加强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三、各扣缴义务人对联名存款的储户,要按《通知》规定,对存款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区分存款比例进行审核,按各自适用的税率代扣税款,否则,应从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
  2000年3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黑国税发[2002] 2002/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税外[2000]64 2000/5/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 京国税所[2000] 2000/4/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储蓄 浙国税所[2000] 2000/12/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 黔地税发[2009] 2009/2/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路支 青国税函[2013] 2013/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过渡 穗地税函[2009] 2009/9/1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粤财法[2004]18 2004/4/2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晋国税所发[200 2000/8/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 京地税法[2004] 200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