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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3
实施时间: 2000-3-3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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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我市一般纳税人2000年4月30日之前收到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由纳税人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列表逐笔统计,连同运费发票复印件一并报主管国税局确认后,准予抵扣。
  二、请各局对4月30日之前确认抵扣的上述进项税额汇总统计,于5月30日之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3月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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