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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9]3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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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基础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广泛宣传,深入调查,从基础工作着手,对所辖股份制企业逐户建立档案,填制《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见附件1),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投资方式、投资额、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加以管理,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夯实征管基础。
  二、加强协作,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紧密配合,形成征管合力。对辖区内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在工商管理部门实施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要求自然人股东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或扣缴)申报。
  三、分析比对,强化税基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辖区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情况,及时与企业的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如发现异常,应当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等情况,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附件:1、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
     2、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安徽省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
 
股东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股东 联系方式 出资方式 出资币种 出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转让 转让价款 受让方(新股东) 受让方 受让方联系方式 受让方是否扣缴税款
       
住所 时间 时间 住所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章)                                                    
 
原股东 原股东住所 原股东 原股东 原股东 原股东 股权变动时  新股东姓名(名称) 新股东住  新股东 新股东        
                     
  联系方式 投资方式 投资额 持股比例 联系方式 持股比例        
                             
                             
                             
 
填表人:                                            复核人: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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